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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征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8  访问量: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nxkjtgyc@163.com。
   ( 二)信函:金沙集团1755app下载高新技术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95号,邮编: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电话及传真:0951-5032564(传真)。
  (四)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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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力争到2025年,全区新增科技企业孵化器5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5家,国家级众创空间5家,自治区级孵化器15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25家。
    一、加大扶持力度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孵化器发展,并形成稳定增长机制,在孵化载体建设、资质升级、创业导师引进服务、创业项目扶持、科技企业培育、运营成本补贴等方面以后补助和绩效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鼓励各市、县(区)出台相应配套措施。
    支持市、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等利用国有闲置房产(非住宅楼宇)改建、扩建孵化器,支持自治区级以上资质、运营模式成熟、服务能力强的孵化运营机构深入各市、县(区)开展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将孵化器基础条件建设投资纳入“宁科贷”和科技金融贴息支持的范围。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对运营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对运营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升级为孵化器,经认定,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支持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免租金引进专业孵化运营机构运营,向全社会创新人才和创业团队提供低成本物理空间,加速高校科研成果就地转化和大学生就地就业。
    鼓励市、县(区)政府对经营国有资产的孵化器运营机构减免房租;对租赁房屋投资建设孵化器的运营机构给予房租补贴,并对物业等公共服务支出、水电暖等运营成本给予适当补助。备案为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在孵企业和引进的区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厅以创新券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对国内知名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来宁建设或运营的孵化器,经资质认定,按照自治区同等奖补标准予以奖励。支持本地孵化器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导区外孵化器将优秀毕业企业推荐来宁发展,根据落地企业当年经营情况,按每家企业10万元-50万元给予孵化器奖励。鼓励在区外建立楼宇型孵化器,对孵化成果回宁落地转化的,评估后每个项目可给予10万元-50万元支持。
    二、开展孵化绩效评价工作
    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对已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兼顾综合实力和成长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价指标体系由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三个一级指标构成,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30%、55%、15%。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获得“优秀”等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超过总数的20%。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考核升级的孵化器,从C类升级到B类的奖励30万元,从B类升级到A类的奖励50万元。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相关资质和政策支持。
    三、支持孵化器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
    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势,推进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在孵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所在孵化器3万元/个,获批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奖励所在孵化器2万元/个,完成自治区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奖励所在孵化器0.5万元/个。孵化器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奖励该孵化器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支持孵化器开展场外孵化服务,孵化成果享受同等奖励政策。积极支持孵化器联合在孵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和科技研发活动。
    四、提升孵化服务能力
    搭建创新创业导师(专家)诊询平台,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创新创业导师孵化服务体系。开展科技“双创”导师认证和管理工作,鼓励各行业领军人才、专家学者等为在孵企业开展公益和增值服务。支持孵化器引进人才开展孵化服务,满足以下条件:孵化器与6名(含6名)以上创业导师签订服务协议、创业导师年度开展孵化服务总次数不低于12次、每次辅导不低于1个课时(1个课时按2小时计算)、且提供的辅导企业满意度达80%以上,给予孵化器2万元引才经费补贴。
    支持孵化器从业人员外出挂职学习,挂职学习补贴1万元/次/人(时间不少于2个月),每家孵化器年度挂职工作人员不超过3人。宁夏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免费开展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建立孵化器从业人员高、中、初级三级资格备案,持证上岗;持证率不低于60%,与绩效评价挂钩。
    五、支持在孵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支持孵化器广泛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引进转化成熟技术。按照在孵企业承担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额的20%奖励孵化器。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指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交流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效能,促进孵化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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