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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8

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担保基金管理,更好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我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持续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4号)等相关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金沙集团1755app下载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缓解科技企业融资困难,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设立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属于政策性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首期规模1亿元,后期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调整预算规模。

第三条 宁夏科技担保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风险共担”的原则,与有关市县(区)、园区、担保机构联合设立科技担保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用于引导担保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对担保代偿给予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承担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共同负责宁夏科技担保基金的制度建设和指导管理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牵头制定完善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制度;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会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遴选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开展科技担保基金绩效评价并做出资金调整决定,审定担保代偿补偿建议;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意见,核定受托单位管理费用。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完善科技担保基金管理制度,遴选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开展科技担保基金绩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作出资金调整决定,审定担保代偿补偿建议,提出受托单位管理费用建议。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科技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管理经费从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

受托单位职责:受理担保机构(单位)的合作申请;与合作担保机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科技企业名录;负责科技担保贷款备案;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提交科技担保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资金对帐信息;受理担保代偿补偿申请并提出补偿建议;完成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金公司”)作为科技担保基金债权人,主要职责为: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预算资金拨付文件和相关协议,向合作担保机构拨付科技担保基金及补偿资金,并做好资产登记;根据自治区财政、科技管理部门的资金调整决定,牵头开展科技担保基金资金调整工作。

第八条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子基金业务运行和专户管理,主要职责为:确定合作银行;开设子基金专户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审核、开展科技担保贷款业务;加强贷后跟踪管理;配合财金公司完成资金调整;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经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同意,调整子基金在各合作银行的资金分配比例等。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愿申报、公开答辩、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其中科技担保基金对单支子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科技金融战略合作机构范围内自主确定合作银行,在子基金规模基础上放大2倍(含)以上为科技企业提供科技担保贷款。原则上,单户企业科技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申请续贷时,可按其上年度科技资质继续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其合作银行开设子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子基金除作为科技担保贷款保证金使用外,未经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出专户。子基金中科技担保基金出资部分产生的担保费用收益让利于合作担保机构,利息收入滚入科技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在科技担保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单位提供《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科技担保贷款,不纳入科技担保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三条 科技担保贷款发生代偿后,科技担保基金按照合作担保机构代偿本金的10%给予风险补偿。以企业知识产权设定反担保且抵质押占比不低于担保金额30%的科技担保贷款,或以自治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取得的科技担保贷款发生代偿的,科技担保基金补偿比例提高至30%。

第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每年6月集中向受托单位提出近12个月的代偿补偿申请,受托单位审核调查后,提出补偿建议报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审定,补偿资金通过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统筹安排。每家合作担保机构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其管理的子基金中科技担保基金出资额度的40%。

第十五条 子基金年度放大倍数小于2倍的,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将调减科技担保基金在该支子基金中的额度。合作担保机构一年内未开展科技担保贷款或连续两年子基金放大倍数小于2倍的,取消合作资格。取消合作资格的担保机构应妥善做好存量业务日常管理工作,存量业务解保前仍按照本办法执行。

子基金放大倍数=当年担保金额/子基金规模,当年子基金规模在6月30日前发生变动的,放大倍数按照变动后的子基金规模计算,否则,按照变动前计算。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担保基金纳入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资产监管范畴,其管理以安全性为主,闲置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短期国债等信用等级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加强对子基金专户的动态管理,定期与银行核对专户资金对账信息,每年2月1日前向受托单位报送上年度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专户对账单,由受托单位汇总后报送财金公司。

第十八条 受托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合作担保机构履职情况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提交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作为调整科技担保基金的重要依据。合作单位根据子基金运行成效申请调整出资额度的,须经自治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在子基金管理、使用、补偿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终止合作,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道德风险管理和廉洁建设,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宁夏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图文解读:

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文字解读:

宁夏-政策解读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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