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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000004/2022-01579 文号 宁科规发〔2022〕13号 生成日期 2022-10-28
是否有效 有效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责任部门 宁夏科技厅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增强基础条件支撑保障能力,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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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观测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增强基础条件支撑保障能力,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观测站是自治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自治区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生态学、地学、气象、农学、水文、环境科学等领域(学科)发展,开展长期野外定位观测、实验示范和科学研究。

第三条 野外观测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是野外观测站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野外观测站建设政策,统筹野外观测站建设布局,指导推动野外观测站建设发展;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是野外观测站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单位)野外观测站培育建设,支持野外观测站建设发展,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并支持野外观测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科学研究;建设单位是野外观测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员、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健全运行管理机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建设与审批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建设野外观测站。鼓励区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国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共建野外观测站。

第六条 申请建设野外观测站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面向国家、自治区战略需求和领域(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创新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区域典型性或领域(学科)代表性。

(二)具有满足观测需求的实验场地和完备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20年以上(含20年)的土地使用证明(包括:土地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具有较高的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3年以上,并拥有连续3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结构合理的观测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人才队伍,在野外观测站工作的固定科研、观测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建设单位能够持续为野外观测站提供人、财、物等条件保障。近3年未发生严重知识产权纠纷和科研失信等问题。

(六)拥有的观测和试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按有关规定能够对外开放,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 建设野外观测站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审核。建设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二)论证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论证。

(三)研究审定。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择优确定拟建野外观测站,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准建设文件。经批准建设的野外观测站应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建设内容、目标任务、条件保障和预期成果。

第八条 批准建设的野外观测站自治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观测数据分析研究、实验示范等科研活动。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野外观测站站长应由建设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负责野外观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野外观测站站长由建设单位选聘,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野外观测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科研一线专家和监测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指导野外观测站的发展方向、科学观测与试验研究目标、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自评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由建设单位选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野外观测站应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观测实验数据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重大决策和站务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野外观测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野外观测站完成的数据、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野外观测站名称。利用野外观测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三条 野外观测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日不少于7天。鼓励野外观测站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四条 野外观测站的观测和实验数据、仪器设备设施等科技资源应实行开放共享。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相关数据应汇交到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 野外观测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六条 野外观测站调整站址、变更名称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野外观测站站长、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野外观测站实行年度自评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野外观测站开展年度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评的重点内容为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每3年对野外观测站开展一次绩效评估,主要评估观测数据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内容。

第二十条 在年度自评和定期评估中,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野外观测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自评和定期评估的公正性。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不参加自评和定期评估,或不积极配合导致无法完成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野外观测站资格。 

第二十一条 野外观测站定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运行维护、观测数据分析研究和实验示范等科研活动。评估为“不合格”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野外观测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域+领域(学科)+宁夏回族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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